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速达汽车租赁行,住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天堂路。
投资人:雷发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芳,女,藏族,住天祝县华藏寺镇。
被执行人:李德州,男,汉族,住天祝县朵什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速达汽车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李德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德州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甘062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速达汽车租赁行于2020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德州应向我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速达汽车租赁行的汽车租赁费及加速折旧费及利息37181.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申请执行费458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李德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州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