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计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郑智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计萍与郑智豪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计萍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郑智豪银行账户存款5530元(含执行费用350元),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智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4820.00元,申请执行人计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智豪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智豪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计萍于2021年5月31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425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