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20145D,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6号院3号楼6门D601。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新邵县,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孟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经查,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8号裁决于2021年4月2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0906号〕,孟贺亦不服前述仲裁裁决于2021年4月23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991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3090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0576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9911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涂长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