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秦军,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被告:周良江,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秦军与被告周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良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承诺2020年1月15日归还肆仟元,2020年6月30日归还捌仟元,2020年12月30日归还玖仟元整,分三次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良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三性”原则,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周良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综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6日,被告周良江向原告蒋秦军提出借款,原告蒋秦军向被告周良江交付了21000元的借款本金,被告周良江向原告蒋秦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蒋秦军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2020年1月15日还肆仟(4000.00),2020年6月30日还8000元,2020年12月30日还9000元,三次还清。借款人:周良江,2019年10月16日写。”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包括蒋鸣替被告向原告归还的2000元),尚欠原告14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良江向蒋秦军借款21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良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秦军借款本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周良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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