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贺永兵因犯介绍卖淫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02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处贺永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贺永兵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刑事审判庭移送贺永兵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四川省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1)川1502执1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144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办理财务手续支付翠屏区财政局;并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44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555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对贺永兵“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