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河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
负责人:徐金龙,该信用社主任。
原审被告:邢忠(2014年6月9日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被告:董其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牟景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付春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杨著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刘普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邢颜(2012年10月18日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徐仕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王成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吕桂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张民(2014年5月4日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韩桂华(2021年6月23日死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王金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李贵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陈文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辛凤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郭湿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刘金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刘金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张书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魏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于洪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刘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赵忠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魏艳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秦明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郭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韩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刘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王玉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邢臣(2020年3月31日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徐广艳(2017年11月12日死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朱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唐连运(2018年4月27日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孟照顺,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审被告:李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河信用社与原审被告邢忠、董其祥、牟景兰、付春酉、杨著森、刘普英、邢颜、徐仕杰、王成业、吕桂珍、张民、韩桂华、王金库、李贵荣、陈文祥、辛凤兰、郭湿燚、刘金焕、于洪霞、刘金钟、张书美、魏颜波、张杰、刘金荣、赵忠财、魏艳伟、秦明吉、郭桂英、韩明根、刘仁、王玉娥、邢臣、徐广艳、朱玉民、唐连运、孟照顺、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海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远成
审判员 闫俊龙
审判员 林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