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冬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五部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冬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娄荣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冬美到庭参加诉讼。

请求情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冬美系桐庐县桐君街道和雨计生用品店(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起,被告人金冬美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虫草生精丸”“蚁力神”“二度春牌男人肾宝”“腎寳片”“西域雄狮”“金枪不倒”“德国劲霸”“Vigour800”“双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对人体有害,仍通过自己开设在桐庐县××街道××路××号的和雨计生用品店向他人销售并从中牟利。2019年12月31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上述“虫草生精丸”“蚁力神”“二度春牌男人肾宝”“腎寳片”“西域雄狮”“金枪不倒”“德国劲霸”“Vigour800”“双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共计盒装68盒、散装26粒并予以扣押。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上述扣押性保健品的送检样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其中,“腎寳片”还检出他达拉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20年3月30日,桐庐县城北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金冬美到该所接受调查。

被告辩称

被告人金冬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认定被告人金冬美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冬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冬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冬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金冬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共计800余粒,后被桐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冬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的证言,户籍资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实名举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抽样记录、照片制作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表,归案经过,现场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人金冬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冬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金冬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冬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性保健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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