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曾保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姚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凤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