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曾保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姚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凤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