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来香,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解放路以西,东方路以北,三八路以南。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审理经过

原告卓来香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卓来香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来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卓来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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