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路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材料款12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告承包修建曹城村(原小岘粮管所院内)家属楼工程,被告孙某在院内修建平房,原告给被告提供材料(砂石、水泥、砖块、钢材等)共计15000元,经算账被告孙某下欠原告材料款1260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今没有支付。
孙某承认路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其与路某有其他债务未结算,不同意支付路某材料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称其与原告有其他债务未结算,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路某材料款1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