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香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孙富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香苏与被执行人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香苏借款本金94265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负担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香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9534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1080元)。本院立案后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苏与被执行人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