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