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洪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方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府苑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陆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丈八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洪顺因与被上诉人朱方元、原审被告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洪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朱方元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洪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洪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3492元,减半收取16746元,由上诉人陆洪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