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540868。

负责人:贾轶昊,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XXX号。

被执行人:陕西丰嘉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路XX号楼院内X号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93453J。

法定代表人:郑钰子。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丰嘉科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9]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0)陕0112行审22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丰嘉科工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钰子(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XXXXX3)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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