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星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 被告:雷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星月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雷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星月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星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星月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宝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