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泉山镇团结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新关中路北巷。(系原告朱某之妻)
被告:冯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双茨科镇三杰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