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包头市白云矿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成,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李志,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诉被告李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云区云海花园项目部打工,施工项目为测量、工地管理等。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62000元,2017年11月30日被告打欠条一张,2018年8月16日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及商品房购房合同,以云海花园8栋4单元3层中户作抵押,并承诺给予原告每月3%的违约金,但被告均未履约,原告多次催要所欠款项未果,因此原告诉至白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62000元劳务费。请求法院依据国家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志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7年原告刘成在被告李志承包的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云区云海花园项目部打工,被告李志共欠原告刘成劳务费62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打欠条一张。

另查明,2018年8月16日,因被告李志拖欠原告刘成的62000元人民币工资款无力支付,以云海花园8栋4单元3层中户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且该协议一直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成提供的欠条、《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屋抵押协议》、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已为被告李志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有原告刘成提供的欠条予以佐证,被告李志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现原告刘成要求被告李志支付62000元人民币工资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劳务费62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即675元,由被告李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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