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某,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卧龙乡仇沟村四社16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柳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柳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阳光时代广场13楼。

负责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陕某与被告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柳某2、柳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陕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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