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99号(彩印车间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MA51LF643W。

法定代表人:熊红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11号南梯二层(自编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453775082。

法定代表人:葛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该款分六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支付30000元,第二期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第三期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第四期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五期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六期定于2021年8月31有向原告支付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二、如果被告佛山瑞环执能技术有限公司按照第一项约定支付款项,本案诉讼费用18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负担932.75元,由被告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32.75元,被告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31有向原告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932.75元;三、如果被告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按第一项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有权按本金160836元,诉讼费1865.5元,共计162701.5元的未付款部分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5%,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佛山瑞环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原告诉称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高惩戒。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荆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请求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本院应予支持。为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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