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
法定代表人:刘东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广汉,男,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楚腾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