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芳,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郭春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盐山县晟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山镇东赵庄村宏宇汽修厂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G08EP7F。 法定代表人:孙金良。 被申请人: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554639855。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春望、盐山县晟恒运输有限公司、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郭春望驾驶的冀J×××××\冀J×××××号车,保全价值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