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娴,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韩梅,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娴与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12.98元并发放给申请人。 2、于2021年5月28日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3、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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