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夏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丽君与被告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丽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夏海江偿还宋丽君110,000元;2.诉讼费由夏海江承担。事实与理由:夏海江于2018年2月向宋丽君借款60,000元,又于2019年1月向宋丽君借款50,000元,共计110,000元。夏海江承诺2019年2月还清所有欠款,但至今未能履行承诺。
被告辩称
夏海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宋丽君提交的借据系原件,内容完整、明确,且有夏海江的签字及捺印,对该借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宋丽君提交的广发银行个人流水交易证明及活期交易查询明细,系宋丽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广发银行个人流水交易证明及活期交易查询明细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夏海江分别于2018年2月24日、2019年1月7日向宋丽君借款60,000元、50,000元,并于2020年1月1日为宋丽君出具110,000元借据。至起诉时止,夏海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夏海江向宋丽君借款,宋丽君依约向夏海江交付现金,夏海江为宋丽君并出具借据,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夏海江理应依法承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宋丽君要求夏海江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海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夏海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内偿还宋丽君借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夏海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