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成,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瑞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剑,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单元(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负责人:聂光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瑞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涉案车辆冀A96SA5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由,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