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邵先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楼。
负责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解洪伟与被告邵先兴、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洪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解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