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0599165847A,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欧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江诉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晓江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晓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江撤回对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晓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