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李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范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7号。
负责人:靳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号。
负责人:赵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