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飞,系通辽市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