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少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少仕罚金一案,本院(2019)粤51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少仕被处罚金20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刑期至2024年11月21日止,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7852.48元缴纳本案罚金。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及车辆可供执行,没有查询到证券信息或注册公司等信息。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少仕名下有位于潮州市××××组××××号【不动产权证号:××××】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涉案房产。因上述涉案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性质房产,不动产面积为25平方米,暂不予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少仕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