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光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光旭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57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光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4月22日,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光旭名下位于奎文区,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1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王光旭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在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