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欣炜电子厂,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

负责人:周登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海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

法定代表人:雍留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雍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天长市欣炜电子厂与江苏恒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雍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9400元及利息,诉讼费893元,执行费1091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恒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雍留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雍留明的银行存款841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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