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 被告:崔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UI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9元,减半收取计1864.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呼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