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女,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纳雅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14号1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JUQ461B,联系电话:156××××3619。
法定代表人:王诚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忠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敏诉被告贵州省纳雅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贵州省纳雅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忠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