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漂。

被执行人:杭州栖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16号-(16-51)。

法定代表人:许立申。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栖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栖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43498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负担案件执行费158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88327.51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按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先后顺序受偿,扣除被执行人本案应负担的执行费15865元,余款72462.5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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