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
经营者:孙田宇。
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佳合宾馆(牌匾为信合宾馆)。
经营者:于翠。
被告:刘世元,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佳合宾馆、刘世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刘世元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8元,减半收取计593.4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酒急送酒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