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刘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煊名下6701.3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窦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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