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事判决书 原告: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县北教场太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583509334U。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满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袁中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圣佛金地小区3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诉被告李满成、袁中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被告李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中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海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满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息18‰支付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李满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袁中昌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满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满成发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该合同同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袁中昌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李满成发放借款,但被告李满成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至今未予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李满成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不愿承担律师费3000元。 被告袁中昌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9日,原告海纳公司与被告李满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满成发放贷款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该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袁中昌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李满成发放贷款30000元,被告李满成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另查明,原告因二被告违约已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李满成发放贷款,被告袁中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正式发票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出,故予以支持。被告李满成辩称其不愿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李满成、袁中昌应连带清偿原告海纳公司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应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李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袁中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满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李满成、袁中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东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卢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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