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斯燕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魏钰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斯燕琪与魏钰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斯燕琪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钰莹已全额履行还款义务,斯燕琪自愿撤回对魏钰莹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斯燕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斯燕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