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监工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永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德,该公司职工。
被告:拉本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拉本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南州永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