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辛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辛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黄辛亥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赣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7日、2018年11月28日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辛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警告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辛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意见: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经查属实,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辛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 佳 审 判 员  周淑文 审 判 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程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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