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柏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吴春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赵柏青被申请人吴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振国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春海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赵柏青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吴春海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