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号新荷家园507室。

法定代表人:贺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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