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啸虎,山西啸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729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暂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份,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天鼎门窗厂承包了被告开发的通宝国玺公馆5#6#楼断桥铝窗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维修。每平方630元,发泡剂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完工后按工程量实际面积结算。双方约定:在完成5#、6#楼1-6层所有工程后,由被告支付乙方总造价的25%,5#、6#楼窗框全部安装完成后被告支付总造价的45%,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总工程量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2013年末,北城天鼎门窗厂按约定完成施工。共安装施工5#楼、6#楼断桥铝平开窗面积1381.567平方米,总工程价款计877295元。北城天鼎门窗厂安装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5#楼、6#楼断桥铝窗工程款共计750000元,尚有127295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因2012年11月运城市盐湖区天鼎门窗厂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转变为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北城天鼎门窗厂转为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退还原告运城市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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