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告:阿曼古勒,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与被告阿曼古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1,380.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作为担保人从我工资扣款30,680.52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资金短缺为由有借款30,700元,2018年8月我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50,000元,拿我的信用卡后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钱后,工商银行信用卡,原告偿还后,被告又给借条约定2019年10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1,380.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能够提供被告阿曼古勒的详细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元,退还原告阿斯哈尔·热克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古丽娜尔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久鲁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