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赵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为民未履行(2020)桂0325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赵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赵为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赵为民仍未履行。本院冻结赵为民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赵为民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安县管理部的公积金,因提取条件不成就,暂不扣划。其他查明,被执行人赵为民无银行存款、股权、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赵为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