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杜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列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杜某2,系上列二原告之母。
原告:邱泽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刘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李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列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811073141。
上列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会,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811073173。
被告:李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8141。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7号五彩大世界2层9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66062992。
负责人:漆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授权代理人:汪杨,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1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RX2C7F。
负责人:李华泉,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7栋1单元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74632808D。
负责人:伍从金,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臣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陈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鲁臣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37585T。
负责人:凤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繁广路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LHFPXB。
负责人:闵步豪,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瑞四路399号金控时代广场1号楼东塔楼的3/4/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41800H。
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程,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810052214。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87568577C。
负责人:冯献匀,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2、杜垚天、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诉被告李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陈中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在,原告申请追加鲁臣阳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璠、被告李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杨、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和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臣阳、陈中文、鲁臣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2、杜垚天、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为邱俊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0647.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2时31分许,被告李琴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川J×××××小型轿车搭载邱俊、杜某2从蓬溪县蓬南镇向遂宁市方向行驶时,在S40广洪高速公路101KM+108M处,追尾被告陈中文驾驶的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邱俊当场死亡,原告杜某2和被告李琴受伤。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十二大队认定被告李琴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中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邱俊、杜某2不承担责任。川J×××××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陈中文驾驶的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的签章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保单的“保险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的签章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保单的“保险人”)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范围内。
被告辩称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费用不认可;属于商业险赔偿的费用,他公司愿意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其余的三分之一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还致使原告杜某2受伤,所以本案与杜某2理赔案件对交强险各赔偿5.5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辩称,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答辩意见;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是他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未作答辩。
李琴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她与邱俊是同学关系,2020年3月23日晚上她与邱俊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邱俊乘坐她的车到遂宁市,属于“好意同乘”,邱俊知道她酒后驾车还搭乘,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30%。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他公司尽到了相应义务,本案中他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鲁臣阳辩称,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鲁臣阳,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被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愿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被告陈中文辩称,他是帮鲁臣阳开车,不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责任如何承担及赔偿金额。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有争议的部分认定、分析如下:
一、责任如何承担:被告李琴所有的川J×××××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邱俊是该车的搭乘人员,李琴没有对川J×××××小型轿车投保车上人员险,所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琴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琴与邱俊是同学关系,2020年3月23日晚上她与邱俊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邱俊乘坐她的车到遂宁市,属于“好意同乘”,邱俊知道李琴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搭乘,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琴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20%。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是他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称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是他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中文在本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他是帮鲁臣阳开车,所以陈中文在本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鲁臣阳承担;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鲁臣阳,分别挂靠在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和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以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和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对鲁臣阳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明显高出了应当得到的赔偿,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本院酌定为30%。
本院查明 二、赔偿金额: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没有异议。关于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因为被告李琴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但庭审中到庭的被告均愿意赔偿1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成年被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当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所以本案中原告邱泽全、李朝霞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每年不能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被扶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应补足差额部分,所以对原告刘秀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赔偿差额部分。原告、被告均同意本案与杜某2理赔案件对交强险各赔偿5.5万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琴与邱俊是同学关系,2020年3月23日晚上双方在一起吃饭、喝酒,2020年3月24日2时31分许,被告李琴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川J×××××小型轿车搭载邱俊、杜某2从蓬溪县蓬南镇向遂宁市方向行驶时,在S40广洪高速公路101KM+108M处,追尾被告陈中文驾驶的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邱俊当场死亡,原告杜某2和被告李琴受伤。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十二大队认定被告李琴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为70%的责任;被告陈中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为30%的责任;邱俊、杜某2不承担责任。川J×××××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鲁臣阳。川ACA89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川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另查明,邱俊与杜某2是夫妻关系,2007年11月生育邱某,2017年4月生育杜某1;邱俊的生母刘秀华,1960年1月出生,生育了两个子女(邱俊、王帅),现在每月的退休工资为1044.67元;李朝霞是邱俊的继母。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陈中文支付了丧葬费324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意应当承担的商业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三分之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三分之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俊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应当获得赔偿,被告李琴、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鲁臣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邱俊知道李琴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搭乘,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琴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20%。
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1、死亡赔偿金36154元/年×20年=723080元;
2、丧葬费69267元÷2=34633.5元;
3、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
4、精神抚慰金15000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邱某)25367元/年/人×6年×÷2人=76101元;(杜某1)25367元/年/人×15年×÷2人=190252.5元;(刘秀华)(25367元/年-1044.67元/月×12月/年)×(20年-6年)÷2人=89816.72元。合计356170.22元
上列1-5项共计1130883.7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50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死亡赔偿金和赔偿原告邱某、杜某1、刘秀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5176.75元{(1130883.72元-55000元)×30%×2/3};共计270176.75元。
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死亡赔偿金和赔偿原告邱某、杜某1、刘秀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7588.37元{(1130883.72元-55000元)×30%×1/3}。
三、被告李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死亡赔偿金和赔偿原告邱某、杜某1、刘秀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02494.88元{(1130883.72元-55000元)×70%×80%}。
四、驳回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支公司、陈中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营销服务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杜某1、李朝霞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项品迭被告陈中文支付的丧葬费324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实际支付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237776.75元,支付陈中文3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杜某2、邱某、杜某1、邱泽全、刘秀华、李朝霞承担1919.34元;由被告李琴承担1737.86元;由被告鲁臣阳承担744.8元,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鲁臣阳承担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