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宁润鑫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泰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6665230D。
法定代表人:孟光清,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玉,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润鑫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7211元及利息3497.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在车管所登记有牌号为川J×××××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