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塞登·阿木勒,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孜亚木·海拜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塞登·阿木勒申请执行孜亚木·海拜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孜亚木·海拜尔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塞登·阿木勒支付欠款9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8675元,余款863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000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当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20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飞

审  判  员   王   立   博

审  判  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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