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914720506L。
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正璇,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297211。
被告: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与被告周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