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胜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高胜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审判员 蒋远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美雄